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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的決定
為了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》(國發〔2021〕7號)、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〉的通知》(國發〔2021〕26號),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77號,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改)作如下修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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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??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,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預防職業病,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??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(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)的安全生產以及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,適用本條例。 有關法律、法規對消防安全、道路交通安全、鐵路交通安全、水上交通安全、民用航空安全、核與輻射安全、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,適用其規定。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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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,降低地震災害風險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等法律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鑒定、加固、維護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,適用本條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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